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紹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及暨其中本金柒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紹賢於民國92年03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4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95,566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