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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章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元,及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章仁於民國93年07月2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詎債務人自民國95年06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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