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代 理 人 呂武龍
上列聲請人與徐明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徐明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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