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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黃金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得請求補償金新台幣7,289 元之依據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經核債權讓與通知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鎮○○路000 巷00號」之地址,惟其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鄉○○路0 號之5 」,故請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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