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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郭建成、阮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2條約定:「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分期付款金額,得隨時縮短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故請對債務人郭建成以及其連帶保證人阮富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巷00號」為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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