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7026,2021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黃正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申辦,且相對人使用未滿30個月降轉、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20,000 元+250* 優惠月數) /30 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之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