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黃正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申辦,且相對人使用未滿30個月降轉、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20,000 元+250* 優惠月數) /30 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之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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