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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洪世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洪世立於民國102 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5月1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4271 及手續費/ 費用/ 違約金2206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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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世立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990% │
│ │72343 │0000000000│5月16日起 │ │ │
│ │元 │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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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洪世立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990% │
│ │225305│0000000000│5月16日起 │ │ │
│ │元 │13 │ │ │ │
├──┼───┼─────┼──────┼──────┼───────┤
│ 003│新臺幣│洪世立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0% │
│ │287729│0000000000│5月16日起 │ │ │
│ │元 │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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