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7062,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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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胡容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捌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胡容玉於民國93年3 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599880元整。

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626元整。

⑵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9988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 元整。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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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胡容玉    │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99880│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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