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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債 務 人 林哲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伍佰零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 日內補正:「請提出得請求年息百分之10.75 之債權釋明文件。
( 消費性借款約定書利息為空白) 」,聲請人已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仍未提出上開裁定命補正事項以佐其說,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故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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