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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幸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幸芝於1.民國109 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88 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9 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4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88 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69,336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109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幸芝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
│ │369336│ │十年三月十日│ │10.88 計算之利│
│ │元 │ │起 │ │息 │
├──┼───┼─────┼──────┼──────┼───────┤
│ 002│新臺幣│林幸芝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
│ │3109元│ │十年四月十日│ │10.88 計算之利│
│ │ │ │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幸芝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69336│ │十年四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1.088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2.176 ,按月計│
│ │ │ │ │ │收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連續收取期│
│ │ │ │ │ │數以九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林幸芝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109元│ │十年五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 │ │日起 │ │百分之1.088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2.176 ,按月計│
│ │ │ │ │ │收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連續收取期│
│ │ │ │ │ │數以九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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