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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9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珈妤
債 務 人 王昭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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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10年度司促字第7198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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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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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台幣523,874 │自民國109 年5 月27│1.38 │民國109 年6 月28日起至民│
│ │元 │日起 │ │國109 年12月27日止,按前│
│ │ │ │ │開利率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至民國110 年4 月8 │ │民國109 年12月28日起至民│
│ │ │日止 │ │國110 年4 月8 日止,按前│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
│ │ │自民國110 年4 月9 │2.25 │自民國110 年4 月9 日起至│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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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台幣 │自民國109 年5 月27│1.38 │民國109 年6 月28日起至民│
│ │2,095,482 元 │日起 │ │國109 年12月27日止,按前│
│ │ │ │ │開利率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至民國110 年4 月8 │ │民國109 年12月28日起至民│
│ │ │日止 │ │國110 年4 月8 日止,按前│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 ├─────────┼─────────┼────────────┤
│ │ │自民國110 年4 月9 │2.25 │自民國110 年4 月9 日起至│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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