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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鄭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3 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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