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上列聲請人與陳叡即張志瑋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叡之法定代理人陳姿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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