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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2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簡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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