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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聲請人與蘇品如即蘇依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信用貸款約定書之加速條款依據(請以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
二、請提出本案得主張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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