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4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廖加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讓與通知係寄債務人「屏東縣○○市○○里○○巷00號」之地址,惟其戶籍已遷徙至「屏東縣○○市○○街0○0 號」,故請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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