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明昌即曾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明月於民國95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分024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6月17日止累計123,914 元正未給付,( 其中31,620元為本金,92,29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曾明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6月17日止累計9,100 元正未給付,其中1,969 元為消費款;
7,131 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曾明昌即曾│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969元│明月 │6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明昌即曾│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1620 │明月 │6月1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