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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770號
聲 請 人 蕭暉南
即 債權人
相 對 人 運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運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消費借貸關係為由聲請對相對人運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存摺內頁影本、未載明何公司之出貨單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僅可推知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提款新台幣貳佰萬元、有於某公司取得價值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元之貨品及欲向相對人取貨萃取液20箱,無從推知債權債務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裁定命其補正其他債權釋明文件,惟未提出新債權釋明文件。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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