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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7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與簡清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金額新臺幣157,510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電腦帳務資料畫面、對帳單)
二、請提出得請求年息百分之7.75之釋明文件。( 即起息日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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