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8788,2021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8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惠如
債 務 人 陳似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佰元;

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第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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