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林忠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本金為新臺幣55,547元、起息日為民國93年8 月30日之債權釋明文件以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