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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64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信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上開規定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開始施行。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價金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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