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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伍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鳳瑛
上列聲請人與何義勝、王宜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宜君為本案債務人之依據。若無,請陳明是否更正本件債務人為何義勝。
若不欲更正債務人,則請提出相對人王宜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 下同) 394,995 元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已代為繳納規費、稅費及貸款之單據。
四、請提出約定靠行費為每月2,000 元之依據。
五、請陳明卷附本次帳款明細中之利息如何計算,年息為若干。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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