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杜昕怡
上列聲請人與郭家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債權中違約金超過新臺幣1,200 元之依據(民國100 年4 月1 日後違約金總計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200元)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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