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9114,2021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許博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987-***133 使用未滿30個月需補償新臺幣20000元補貼款之依據及債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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