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郭建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超過新台幣5,600 元之依據。( 經查債務人並未終止或解除契約,似無法請求違約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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