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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1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朱偉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並釋明門號0986*7*0*3於106 年9 月份電信費繳款通知中,3G升級4G專案補貼款11135 元之依據供參。
二、提出並釋明門號0986*7*0*9於106 年10月份電信費繳款通知中,前約專案補貼款3504元之依據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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