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9172,2021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代 理 人 張義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林志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志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