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1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吳翔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9** -026665使用未滿24個月需賠償合約剩餘月份數×新臺幣200 元行銷優惠費用之依據及債權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本案門號0953-***450 使用未滿一年且帳單累計金額未達6000元需補償新臺幣5000元行銷優惠費用之依據及債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