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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悅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素琴
上列聲請人與宋振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民國108 年10月8 日、民國108 年11月11日簽訂之借款契約書,借款金額均為新台幣31,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經查,上開三筆借款之借據金額均為「參萬壹元」,若聲請狀確為誤寫誤繕請具狀陳明並更正附表金額與請求標的總金額。
)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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