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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映萱
上列聲請人與陳環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408元、本金為85,102元、起息日為97年4月18日之債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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