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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3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文成
上列聲請人與鱗集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鱗集水產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應由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故請加列股東李福成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李福成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
二、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死亡,故請提出被繼承人李炯頤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向本院家事庭查明李炯頤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三、請提出吳東寶已同意由陳文成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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