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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明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元,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 下同) 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明勳向債權人借款132,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5,500 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 元,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1,200 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60,5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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