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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詹小庭
債 務 人 蔡秉輝
蔡青芳
一、債務人蔡秉輝、蔡青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秉輝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青芳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9 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86,9 5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08 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 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0 年2 月1 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0.81% 加碼0.15% ,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 ,計為0.9%。
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 年7 月27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㈢、詎債務人蔡秉輝自民國110 年2 月1 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56,155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蔡青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秉輝、蔡│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9% │
│ │256155│青芳 │2月01日起 │7月26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7月2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秉輝、蔡│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09% │
│ │256155│青芳 │3月02日起 │7月26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 │
│ │ │ │7月27日起 │9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9月0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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