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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佾駗
上列聲請人與黃承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承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50,000 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如: 對話紀錄、釋明轉入帳號末五碼89028 為債務人所有之帳戶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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