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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3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洪勝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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