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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大中
吳志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大中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吳志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05,594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10 年2 月15日止,共結欠新臺幣105,594 元及自110 年2 月15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0.9%)「加年率1 ﹪」固定(1.9%) 計算利息、違約金。
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計算。
㈤、債權人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10 年2 月15日起至110 年7 月22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 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3 月16日起至110 年7 月22日止,按年息0.09% 計算,自110 年7 月23日起至110 年9 月15日止,按年息0.19% 計算,自110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 計算之違約金( 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大中、吳│自110年2月15│至110年7月22│年息百分之0.9 │
│ │105,59│志寬 │日起 │日止 │ │
│ │4元 │ ├──────┼──────┼───────┤
│ │ │ │自110年7月2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大中、吳│自110年3月16│至110年7月22│年息百分之0.09│
│ │105,59│志寬 │日起 │日止 │ │
│ │4元 │ ├──────┼──────┼───────┤
│ │ │ │自110年7月23│至110年9月15│年息百分之0.19│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10年9月1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38│
│ │ │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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