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9467,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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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務 人 陳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 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 敘明。

㈡、 債務人陳世明前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320,000 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 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 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1,858 元,及自民國110 年4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0 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 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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