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9479,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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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胡仲文
債 務 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長龍



債 務 人 蔡郭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其中:

㈠、

①、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

①、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26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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