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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8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鍾奇橙
鍾穎慧
一、債務人鍾奇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柒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如對債務人鍾奇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穎慧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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