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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信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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