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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朝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本金部分按附表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4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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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朝斌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75│
│ │3,940 │ │7 月2 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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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許朝斌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78,124│ │7 月2 日起 │ │13.75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許朝斌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
│ │8,307 │ │7 月2 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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