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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5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鄔淑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鄔淑如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鄔淑如已將戶籍遷入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
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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