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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梁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梁美蘭於91年06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按約定書第三條之約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年利率百分之15.5按日計息。
然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年利率百分20% 之計算延滯利息,復按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美蘭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3288 │ │5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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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梁美蘭 │暨自95年03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
│ │148650│ │21日起至民國│ │ │
│ │元 │ │110年7月19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之20計算之利│ │ │
│ │ │ │息,及自民國│ │ │
│ │ │ │110年07月20 │ │ │
│ │ │ │日起 │ │ │
├──┼───┼─────┼──────┼──────┼───────┤
│ 003│新臺幣│梁美蘭 │暨自94年0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49994│ │09日起至民國│ │ │
│ │元 │ │104年8月31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之20計算之利│ │ │
│ │ │ │息,及自民國│ │ │
│ │ │ │104年9月01日│ │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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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梁美蘭 │自民國95年0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5│
│ │92640 │ │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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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梁美蘭 │自民國95年04│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148650│ │月21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一成;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以上 │
│ │ │ │ │ │其超過6個月部 │
│ │ │ │ │ │份,按上開利率│
│ │ │ │ │ │二成,按期計收│
│ │ │ │ │ │違約金。 │
├──┼───┼─────┼──────┼──────┼───────┤
│ 004│新臺幣│梁美蘭 │自民國95年05│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92640 │ │月27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一成;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以上 │
│ │ │ │ │ │其超過6個月部 │
│ │ │ │ │ │份,按上開利率│
│ │ │ │ │ │二成,按期計收│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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