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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聲請人與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本案標的金額新台幣477,750 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例如:發票、契約)。
二、請釋明送貨單上簽收之人為債務人之受僱人。
三、請提出具有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之聲請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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