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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楊秉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②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壹元、③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壹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14.70 、②百分之14.71 、③百分之14.97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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