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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徐鶴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18. 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止,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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