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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叁拾元,及暨自95年0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及自95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進福於民國91年0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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