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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吳威頤
上列聲請人與方紫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方紫瑄之法定代理人王雅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標的金額新台幣2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並陳明債權計算方式,或更正請求標的為新台幣18,000元。
三、請提出與債務人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釋明文件,或更正原因事實為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務人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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