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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梁榮良
上列聲請人與謝奇樺、謝依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卷附借據中債務人二人均為物上保證人,並非借款人、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故請提出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新台幣8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三、若依聲請狀所載,債權人係共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80萬元,請陳明是否更正為新台幣40萬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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